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称为 “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期刊工作分会 ” ,英文译名为 Chinese Periodicals Association for Higher Education ,缩写为 CPAHE.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国高等教育期刊机构及从事高等教育期刊编辑出版的专业人员自愿参加的,以促进中国高等教育研究繁荣与发展为目的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 “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 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和组织全国高等教育期刊工作者,积极开展围绕提高高等教育期刊办刊水平为核心的各种业务交流活动,为繁荣高等教育科研研究、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隶属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接受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全国性高等教育期刊领域的学术研讨活动,交流高等教育
期刊研究成果和办刊经验;
(二) 普及高等教育期刊业务知识,介绍国内外高等教育期刊发展和改革的动向;
(三) 接受上级部门的委托,发挥群众学术团体的中介组织作用;
(四) 组织、开展高等教育期刊调查研究、业务培训、评价和咨询服务;
(五) 组织、开展高等教育期刊方面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六) 组织高等教育期刊、编辑及期刊研究成果的评奖活动;
(七) 组织编纂、发行有关论文集、专著和信息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必要时可吸收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举办高等教育期刊的机构;
(四) 从事高等教育期刊编辑、出版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要求加入本会的新会员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 根据会长的提名,推举名誉理事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经常性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四)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的委托可以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挂靠单位应对本会开展工作有实质性支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包括学术活动、评奖表彰活动、编辑出版书刊资料、日常办公),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财务由学会挂靠单位的财务部门代管,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05 年 10 月 14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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